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1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3885。系死者周秀云的儿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3466。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上诉人孟林(一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106号。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上诉人王友志和王奎林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上诉人王友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 上诉人李康、孟林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2068218。

上诉人李康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85500610。上诉人王成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电话:(0351)7176911。

法定代表人韩谜中,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行政裁定[2015年小行立字第2号],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理由:

五上诉人2015年2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对四位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违法。

(被告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到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2、确认被告处警时警察未出示警察证违法。3、被告处警时未向原告调查被报警的治安纠纷情况违法。4、确认被告对原告李康使用手铐违法。5、确认被告抢夺原告李康、王奎林、孟林(两部,一部为王成使用被抢)手机违法。6、确认被告用手铐背拷原告王友志违法。7、

确认被告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违法。8、确认被告对四原告使用木镐把进行控制、恐吓违法。9、确认被告处警时和在龙城派出所对四原告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10、确认被告扣押四原告财物(身份证、钱包、手机、衣服、腰带、充电宝等)违法。11、确认被告对四原告的询问违法。12、确认被告删除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视频信息违法。13、确认被告在周秀云“抢救”、死亡时不及时通知其原告王友志、王奎林等亲属违法。14、确认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违法。15、确认被告人员殴打周秀云违法。16、确认被告在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殴打致伤生命垂危时拒绝施救违法。17、确认被告不当场制止王文军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行为违法。18、确认被告人员多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她装死违法。(15-18项诉讼请求在起诉后增加)

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死者周秀云身

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返还原告王奎林黑色小米充电宝。2、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王友志的手机(三星W2014)价值人民币8800元、赔偿损坏上诉人孟林的手机500元。

(以下赔偿不包括对周秀云的死亡赔偿、对王友志的故意伤害罪的

国家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赔偿金元(共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误工费(7天)元(共)。本项合计元。4、责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山西晚报陆续三天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需要上诉人审核同意)。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原告王友志5万元,李康3万元,王奎林3万元,王成3万元,孟林1万元。(前期医疗费已经支付)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发生上诉人王奎林欲进工地项目部讨薪未戴安全帽与门卫保安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保安队长报警后,被上诉人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上诉人调查纠纷情况,查看上诉人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上诉人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上诉人王友志、控制四上诉人并辱骂,阻止上诉人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上诉人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上诉人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上诉人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上诉人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上诉人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上诉人删除了上诉人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18时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对死者周秀云“抢救”和宣布死亡时,被上诉人龙城派出所教导员周二龙、所长张政军明知周秀云的亲属被关押在该所,不通知亲属处理,侵权自行决定处置。龙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在上诉人王友志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

在明知四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日23时至次日3时许,被上诉人的11名警察违法对四上诉人进行询问,目的是恐吓,动摇上诉人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维权的决心和意志。

以上过程,被上诉人均未办理传唤、盘问和继续盘问通知书、留置、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v^警察法》《^v^治安管理处罚法》,《^v^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v^令191号),^v^的《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处警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禁止以继续盘问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或实施变相非法拘禁。7、禁止对被盘问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继续盘问时如需暂扣物品,需当场开具暂存物品清单。10、专职处警警察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对被传唤、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2、警察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1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14、批准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的,应当向被盘问人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

警察执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警察行为,不属于执法,而是“执违法”。对待警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此时的警察已经转变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的法定职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诉法、宪法等规定,公民不仅不应配合,而且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条件允许时,应当扭送其去检察机关。本案五名上诉人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阻碍被上诉人人员执法的行为,更没有配合被上诉人警察违法行政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被上诉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请求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治,裁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2015年2月10日,上诉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2月15日该院行政裁定书[2015小行立字第2号]裁定不予受理,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三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的原告是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确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诉讼请求明确有14项(后增加为18项)和相关的行政赔偿请求3项;事实根据详实,附有7位证人证词、照片、通话详单、照片等证据105页,还有视频光盘1张;被告所在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是向基层法院小店区法院起诉。至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其他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原审法院没有具体阐明“不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的规定和事实是什么,说明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违法不受理,实际是为了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惜剥夺了上诉人诉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太原市中级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2篇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

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xx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x市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3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府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洪 焰 局长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局和体育局,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法人代表:xxx ,中山教育局和体育局值班室电话:88311749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法人代表:黄永欢 电话:88411085

被上诉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50号,法人代表:叶树人 电话:8848503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力社保行政回复”一案不服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请求:

2、 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 撤销《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依法明确原告聘用制专业技术教师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3、 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合法性没有依法进行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合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是否属于市人社局职能部门职责与义务没有查明。对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教师身份认定的程序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是以法院判决书判决

作为唯一认定标准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判决书有关查明进行了罗列,并没有对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2 0 1 5年5月1 1日作出《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是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宗旨,依据《xxx法官法》第七条 第(二)款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依法撤销(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依法改判。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恳请贵院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审理本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行政判决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是中国邮政送达,收到时间是:上午10:09分

上诉人:刘凤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缴上诉费到中国建设银行50元,时间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4篇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包 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明材料___件。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5篇

行政强拆行为违法赔偿上诉状行政强拆行为违法赔偿上诉状 您好行政上诉状,您可以在申请赔偿中加入请求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请按照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前提是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认为强拆违法的,可以待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之后,再提。

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文是什么样的 法律咨询律师 主办律师 执业10年 咨询我 诉人因原告张某泉认为被告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某房裁[2006]154号房。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起诉书范文示例,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一般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文模板 第6篇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

1、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2、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庭审阶段,作为被告,要给法院提交答辩状,这个是表达自己意见的书面文件。在格式上,答辩状分为开头、正文及结尾部分。被告要针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指控展开辩护,比如原告提出的请求不合理,证据不充分等。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7人评论 , 39人围观)